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合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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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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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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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人智│兆豐國際商業│合青企業有│103年9月10日│17,975元 │DF0000000 │
│ │學教育基金會│銀行羅東分行│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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