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89號
ILDV,104,訴,389,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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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徐政鋒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
被   告 劉圳田
      劉力華
      劉竹筠
      劉金色
      劉三葉
      劉圳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65,100元【計算式:2100(公告土
地現值)x7031(土地面積)=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41,976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50,500元,尚應補繳91,4
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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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