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林銀妹
被 上訴人 林宏昌
林錫鴻
邱寧鴻
張志豪
李忠諭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9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
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
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