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73號
ILDV,104,補,273,2015113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王柏云
被   告 簡嘉慧(原名簡伊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3,500元
,應繳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15,251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