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王柏云
被 告 簡嘉慧(原名簡伊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3,500元
,應繳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15,251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