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黃春蘭
葉豊松
被 告 周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