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32號
ILDV,104,消債更,32,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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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俊霆(原名洪俊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 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附件:
(一)聲請人之財產目錄,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
(二)聲請人及其母饒秀妹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資料外,須補登存摺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及其配偶鄭巧絜漏未提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請補正上述資料到院供核。
(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饒秀妹余子喬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 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原民補助、老年給付)或 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五)請提出由雇主所出具之在職證明(包括起迄日、職稱), 又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請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
(六)請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之前置協商成立資料佐證,並說明 聲請人依約繳款至毀諾之起迄期間?聲請人還款期數及數 額各為何?(請提出還款明細資料)並詳明毀諾當時每月



收入、開銷情形為何?
(七)聲請人認前開協商方案月付金太高致生活負擔加重,遂而 毀諾,請具體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事 由?並請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到院。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之各類個人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 明)。
(九)請說明受扶養義務人余子喬每月扶養費明細,並提出分擔 扶養費用之相關收據或轉帳證明。余子喬是否有與聲請人 同住?若無,則其現住地為何地?請提出其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在學證明及學費收據。
(十)請說明受扶養義務人饒秀妹每月扶養費明細,並提出相關 收據或轉帳證明。惟其他依法應分擔該扶養之義務人尚有 3 人,請一併陳報其等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 單據,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十一)請提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700元、手機費400元、瓦 斯費900元、雜支費用1,200元、補貼家用4,000元之各 項繳費收據、轉帳交易明細。
(十二)請說明補貼家用支出和雜支費用、扶養費有何不同? 聲請人是否重複提列?
(十三)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並 無汽機車等動產,聲請人所使用交通工具為何?該交通 工具為何人所有?為何有支出加油費之必要?
(十四)依聲請人所提示之電費單據,冬季電費支出為7,717元 及8,061元,夏季電費支出為16,343元(每期兩個月合 計),與其配偶平均分擔後,聲請人每月尚須支出至少 2,000元。又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全戶瓦斯 費每月1,800元,在聲請人債務尚未清償情況下,有何 支出高額電費、瓦斯費之必要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 情形?
(十五)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俊104 執祥字第49282號強制執行案件現繫屬法院中,請說明 目前執行狀況如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法 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六)聲請人應陳明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若有,其交易明細及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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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