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1號原 告 陳揚琮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被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鳳岡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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