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4年度,1號
ILDV,104,國,1,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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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陳揚琮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鳳岡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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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