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莊明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秀彩(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羅東鎮
○○○路 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4年7月
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
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
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秀彩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