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李志宏
李明財
李裕文
李亭宜
聲 請 人 李亭雯
兼法定代理 李建宗
人
聲 請 人 李茂雄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臺幣壹千元。
二、被繼承人父母之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無論存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略)。
四、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本件聲請人以外,其
餘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曾孫子女,無論存歿)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略)。
五、本件拋棄繼承聲請狀所蓋用聲請人李茂雄、李亭雯、李志宏
之印文均不清晰,請到院補正符合印鑑證明之印文或補正印
文於聲請狀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