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高錦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伍佰貳拾陸
元,及其中本金伍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
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原約定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陸佰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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