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29號
ILDV,104,司促,4829,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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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呂淑雅(原名呂蕙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伍佰肆拾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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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