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林倉洲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被 告 吳培榮
被 告 藍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