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320號
ILDM,104,訴,320,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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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NH VAN CUONG(越南國人)
      THAI VIET ANH(越南國人)
      DANG TRONG NGO(越南國人)
      TRAN VAN CUONG(越南國人)
      NGUYEN VAN THINH(越南國人)
      PHAM VAN THANG(越南國人)
      TRAN VAN NAM(越南國人)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3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INH VAN CUONG、THAI VIET ANH、DANG TRONG NGO、TRAN VANCUONG、NGUYEN VAN THINH、PHAM VAN THANG、TRAN VAN NAM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DINH VAN CUONG、THAI VIET ANH、DANG TRONG NGO、T RAN VANCUONG、NGUYEN VAN THINH、PHAM VAN THANG、TRAN VAN NAM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 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均為逃逸之外勞,在臺灣均無固 定住居所,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4年9月9日起予以羈押 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訊問後均坦承犯行, 核與同案被告葉錫賢等人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大 致相符,並有卷內證物在卷可證,其等所犯森林法第52條第 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罪犯嫌重大,且被告均為逃逸 之外勞,在臺灣均無固定住居所,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因 本案尚未審結,故為確保將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確定判決 之執行,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自104年12月9日起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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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