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展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展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莊展智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8條第4項及刑法第305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先 後多次恐嚇被害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4 年7月2日起予以羈押,並自104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 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所持有之改造槍枝 並未扣案,顯仍有反覆實施恐嚇被害人之虞,本院認前述之 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4年12月2 日起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