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22號
ILDM,104,訴,222,2015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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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展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展智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案被告莊展智前經本院執行羈押,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本院審酌審判程序進行之程度,認被告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得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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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