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751號
ILDM,104,聲,751,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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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潘嘉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潘嘉新(下稱被告)無逃亡之 虞,且家中有祖母需要陪伴,為此特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二、惟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經本院訊 問後坦承犯行,且有卷附證據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於短時 間內犯下多起竊盜案件,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 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裁定 羈押在案。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0月 29日向本院洽借被告執行他案徒刑,業經本院於104年11月 2日函覆准予借提,該署檢察官並於104年11月10日借提被告 移監執行,現正執行他案徒刑中,足見被告目前已非本案羈 押人犯,其先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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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