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4年度,1183號
ILDM,104,交簡,1183,2015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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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簡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寶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所為之
簡易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第四行「。」之記載,應更正增加為「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四行「。」之記載,與原本 「主文欄」第四行所載「折算壹日。」不符,顯有缺漏錯誤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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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