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孫陳月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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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6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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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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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發亨捲門材料有│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孫陳月雲 │350,000元 │DE0000000 │104年8月1日 │
│ │限公司 │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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