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60號
SLDV,104,除,660,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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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劉玉英(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四一三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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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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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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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79NX0040208-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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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