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36號
SLDV,104,除,636,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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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時正勤即時家勤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慈恩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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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