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18號
SLDV,104,除,618,201511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譚惠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1/1頁


參考資料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