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09號
SLDV,104,除,609,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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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王湘健即王南煦之繼承人
兼 代理人 王湘儀即王南煦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0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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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