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95號
SLDV,104,重訴,295,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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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原   告 高新豐 
      高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王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三號背信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背信罪嫌,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金重易字第 3 號背信案件刑事訴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上訴後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163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 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 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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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