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微笑皇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琮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 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 萬69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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