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80號
SLDV,104,訴,1180,201511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0號
原   告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海濤 
訴訟代理人 黃修律師
被   告 王雅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25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3 日人具狀確認本件原告為何人(本院103 年度司 執字第4473號強制執行事件被告所聲請執行之相對人為2 人 ),並備繕本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1/1頁


參考資料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