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09號
SLDV,104,訴,1009,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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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009號
原   告 謝君良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被   告 黃楷棟 
      黃仲明 
      朱正庭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彥杰律師
      何念屏律師
      蔡世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以附件二所示之方式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丙○○、乙○○為被告香港商 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下簡稱蘋果日報公司)之記者 。伊則為在電視購物中擔任商品代言人,具有購物專家之公 信形象,並以接受商品業者邀約,於商品性質、功效、價格 、品質盡其可能加以了解、審核後,始為推薦,並以此為業 達13年。緣警察於查獲訴外人「黃姓嫌犯」在購物台販賣仿 冒之BURBERRY腕錶,被告丁○○、丙○○、乙○○明知該嫌 犯與伊為不同之人,竟截取伊參加東森購物台購物節目畫面 ,作為共同製播其該「黃姓嫌犯」仿冒腕錶之新聞報導畫面 (下稱系爭新聞報導),於被告民國104 年4 月19日出刊之 蘋果日報A2要聞版,以4 分之3 之版面,及同日電子報、聯 結之動新聞畫面,播放上開畫面,致社會大眾認伊即為該名 黃姓嫌犯,已然貶損伊身為購物專家之形象及社會信譽,並 使原已對伊邀約之廠商,因而終止約邀,致伊失去諸多工作



收入,其名譽權及信用權受損害至大。被告蘋果日報公司刊 登於報紙之更正啟事,僅以46字簡略代過,且係在A7版右下 方以不到百分之1 之版面,能察覺更正啟事之閱聽人微乎其 微,並未能回復其名譽。又被告丁○○、丙○○、乙○○共 同製播上開新聞,而共同對伊為侵權行為,並均受僱於被告 蘋果日報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審酌被告蘋果日報公 司資力甚鉅,新聞閱聽率極大等情,伊請求金額尚非過鉅。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㈠、被告應連帶給付 伊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 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及本件判決主文暨理由,以4 分之 1 版面刊登於蘋果日報(含紙本、電子報、動新聞)、自由 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各1 日。㈢、並願供 擔保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則以:系爭新聞報導於蘋果日報A2版刊登之內文有:「 警方調查發現,原來開設科技公司的黃姓主嫌(43歲),在 中國購買仿冒品,然後接洽東森、森森購物台供貨販售…」 、「警方將這些畫面側錄後調查,發現黃男還提供10天鑑賞 期…」、「黃男擔心販售仿冒品會遭警方鎖定,2 年更換3 個辦公室,警方經半年蒐證後,今年2 月在黃男位於新北市 中和區辦公室內起出2 千多件BURBERRY、COACH 、TISSOT及 PRADA 等名牌手錶及包包仿冒品」等語,足見系爭報導已將 販售仿冒品嫌犯特定為「現年43歲黃姓男子」,顯然與原告 、年齡均不相符,並非指原告,而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能 。至於系爭新聞報導雖有誤用原告之照片畫面,惟並非指摘 原告為販售假錶之嫌犯,並不至於降低與原告認識、有交情 讀者其心目中之社會評價;又若系爭報導之讀者係與原告互 不熟識、陌生之人,則因原告照片係擷取連續錄影畫面之一 瞬間,平面報導之系爭畫面中,原告恰巧用力抿嘴並看往遠 方,亦難將系爭報導引用之影像聯想為原告本人,而系爭畫 面亦無標示原告姓名或足以辨識資訊,不至於令一般讀者聯 想黃姓嫌犯為原告本人,原告名譽權並無貶損可言。退步言 之,縱有誤植而造成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之虞,被告隨即於 翌日即104 年4 月20日刊登啟事:「《東森森森購物賣假錶 萬人受害》一文,報導中照片及內文將購物專家誤植為黃姓 主嫌,謹此更正並向當事人致歉」等語,顯亦足以排除誤認 系爭報導所述黃姓主嫌為原告之風險,則原告之名譽權已於 隔日刊登之澄清啟事而完全回復,期間甚短,原告迄已無權 利受損害可言。再退步言之,縱認原告受有名譽權之損害, 然係於製作系爭報導時引用照片有所誤植,並無「誣指」原



告之故意,可責難性已屬輕微,而刊登照片無法使他人直接 辨識為原告本人,不至於令一般讀者聯想到為原告本人,而 與原告認識之讀者更可自系爭報導中「43歲」、「黃姓」等 資訊判斷原告非販賣假錶之嫌犯,足見對原告名譽權影響範 圍非大,且已立即獲得回復,原告請求之賠償金亦屬過高, 而要求刊登於四大報頭版亦非屬必要等語置辯,聲明駁回原 告之訴,暨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丁○○、丙○○、乙○○受僱於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擔 任記者,並共同製作警方查獲「黃姓嫌犯」仿冒腕錶之新聞 (被告並稱無從特定各自負責之工作部分),於104 年4 月 19日刊登於被告蘋果日報公司出面之蘋果日報A2版、電子報 中,並製作有動新聞,系爭新聞報導內容均有引用原告參加 東森購物台代言另款BURBERRY腕錶之畫面,惟原告並非查獲 之該名「黃姓嫌犯」,該畫面中販賣之腕錶亦非警方查獲之 假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新聞報導 之平面報紙、電子報及動新聞光碟為憑,動新聞光碟並經本 院勘驗屬實(見卷第11至16頁、第87至89頁),堪信為真實 。
㈡、被告於製播系爭新聞報導時,確知悉原告非該名黃姓嫌犯, 並於翌日即104 年4 月20日出刊之蘋果日報A7版右下方,以 「昨日蘋果要發現的錯與批評」欄中提及:「《東森森森購 物賣假錶萬人受害》一文,報導中照片及內文將購物專家誤 植為黃姓主嫌,謹此更正並向當事人致歉」等語,復為兩造 所不爭執,有被告提出之報紙為憑(見卷第57頁),應堪認 定。
四、爭執事項:
㈠、系爭新聞報導中有引用原告於購物台販賣相關商品之畫面, 是否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
㈡、承上,倘若構成侵權行為,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 如何為當?
㈢、承上,倘若構成侵權行為,原告是否仍得請求回復名譽之處 分?又其適當方法為何?
五、系爭新聞報導中有引用原告於購物台販賣相關商品之畫面, 是否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部分:
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按名譽權係指關於品行、聲譽、德性等社會上之評價 ;而信用權指經濟上之評價,信用權係以經濟上活動的可信



賴性為內容之權利,除支付能力、履約意願外,尚應包括商 品及服務在內。信用與名譽雖各有不同之評價基準,惟倘若 其行為同時侵害名譽及信用,亦得成立對人格權侵害之競合 。而名譽權及信用權有無受到損害,應依各人按其社會地位 、職業,原應享有相當之品格、聲望、信譽,及就具體遭受 侵害行為之態樣、方式為觀察,有無使其社會客觀之評價受 到貶抑或致所從事之經濟活動有無造成滯礙為其判斷之依據 。
㈡、經查,原告係多年來,以其專業銷售之能力,在電視購物頻 道,擔任廠商產品代言為職業之人等情,有其提出前述系爭 新聞報導畫面、與廠商間電話Line之私訊翻拍影本為憑,並 據證人即該私訊廠商業務己○○、甲○○、庚○○到庭證述 原告為已固定配合相當時日之廠代等語(見卷第17至22頁、 第107 頁、108 頁反面、第110 頁正反面、第112 、113 頁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又電視購物台銷售其特定商品之方 式,於有代言人之情形下,係由代言人以其專業能力及形象 ,透過一定之肢體動作、話語,對商品為相當之介紹、推薦 ,並將此內容,經由動態影像畫面傳送,達到提高不特定閱 聽者對該商品購買之意願;是其銷售量除與商品本身及其公 司品牌信譽相關外,尚與代言人之專業、信賴等形象密切相 關,且其既係透過動態傳播,代言之人外觀形貌等結合購物 代言之特定形象給予閱聽者之印象,顯較諸其以姓名等人別 文字描述,易彰顯其在社會上作為其從事此購物代言相關經 濟活動之信用憑信至明。而查,系爭新聞報導之報導內容: ⒈於蘋果日報平面媒體中係以「東森森森購物賣假錶,萬人受 害」為該版面置頂之大標題,下方則以「誆2 萬元BURBERRY 腕錶打58折、業績破億」為子標題,搭配該新聞之照片中, 除係排列對照各式仿冒商品與正版品如何區別之物品照片為 說明外,其中涉及所稱該購物台及人物之畫面照片,則僅有 前述引用原告參加東森購物台代言另款非警方所查獲仿冒之 BURBERRY腕錶之畫面,別無其他,且此照片係緊接著前述標 題下方,並置於中央,顯為系爭新聞報導之主要照片,而系 爭新聞報導復占了該A2版面約3 分之2 之版面;而於該照片 右下方則有記者於製播系爭新聞報導時註記:「黃嫌(中) 在購物台推銷BURBERRY錶,稱附原廠錶盒、保證書」等文字 等情,有上開報紙在卷可按,則照片與文字兩相結合之結果 ,依一般閱聽之習慣,並無從辯識尚有畫面中該名男子以外 之「黃姓嫌犯」之可能,即會輕易將該照片中置中位置之「 原告」照片與販賣假腕錶之「黃姓嫌犯」認定為同一人。 ⒉於電子媒體該則新聞之標題及子標題,與前述平面媒體相同



,而其於標題下方亦僅有該張為前述原告參加東森購物台代 言另款BURBERRY腕錶之畫面照片,別無其他,其下方亦有前 述黃嫌文字之註記,閱聽者連結標題與畫面之結果,即會認 該照片中之男子照片,應即為該販賣假錶之人。 ⒊而以系爭新聞報導所製播之動新聞,經勘驗結果如下: 「(00分00秒~00分04秒)
旁白:)BURBERRY手錶九千九,東森購物台賣假貨。 (畫面:)分為左右兩切割畫面,製播電視台在畫面置中 下主標題『BURBERRY手錶9 千9 』、『東森購物台賣假貨 』。
左邊畫面有一女子兩手各拿兩支手錶,將手錶置於鏡頭前 (女子未有露臉),右邊畫面為一著西裝男子坐於購物台 攝影中央,兩手比大姆指
(00分04秒~00 分20秒)
(畫面:)將原右邊購物台畫面切換成全螢幕,著西裝男 子在購物台節目上,由其陳述所販售商品內容、價格時, 字幕並搭配該名男子說話:『2 萬5 千8 』、『打58折』 、『1 萬4 千9 百8 』、『我現在連零頭都不要了』、『 5 千塊送給大家』、『9 千9 百塊錢』、『全新的BURBER RY手錶』、『有始以來最低的』、『僅限本檔』,該名男 子則配合最後1 句話,手上拿著1 個粉紅色約A4圓形牌示 ,上面寫著『僅限本檔』;左上方則均出現『翻攝畫面』 等文字表明非新聞台自攝畫面。該男子兩邊各坐有1 名女 子,在男子說話時,並未說明產品內容,僅配合男子就該 產品說明之價格時,做出驚訝表情及尖叫,至字幕出現上 開「1 萬4 千9 百8 」時,鏡頭則集中至該男子1 人臉部 特寫,而未再拍攝其旁之2 名女子。而在字幕出現『打58 折』時,該行字上方出現置中白色字體『黃姓男子43歲』 ,至字幕出現上開『我現在連零頭都不要了』時,該行『 黃姓男子43歲』則移至畫面左方,持續至上開字幕『全新 的BURBERRY手錶』時始消失。
(00分20秒~ 00分22秒)
畫面中繼續播放上開翻攝節目畫面,但聲音切換至旁白, 並配合旁白字幕為:『看到購物台開出這種價格』、『誰 能不心動』。
(00分23秒~00分26秒)
畫面切換至另一翻攝手錶特寫畫面,有1 名男子聲音:『 你跟你的好朋友講』、『你的阿那達』、『姊妹淘講』、 『說你這支買2 萬多塊』畫面左方出現二行白色字體『聲 音來源:』、『43歲黃姓男子』。




(00分27秒~00分43秒)
畫面切換至BURBERRY商店店面及販賣手錶之展示,至36秒 時又切回上開東森購物該名男子手持上開僅限本檔之節目 畫面,至40秒時畫面則切至販賣名牌包及手錶之展示聲音 則係新聞製播女聲旁白及字幕『這麼好康』、『當然買囉 』、『但有民眾買回去後發現』、『材質不佳』、『字體 歪斜』、『懷疑買到仿冒品報警』、『警方調查』、『這 名43歲黃姓男子』、『在東森及森森購物台』、『賣的《 名牌包》和《名錶》』、『統統是仿冒品』。
旁白及字幕出現『警方調查』時,畫面為切回東森購物該 名男子手持上開僅限本檔之節目畫面,而至旁白及字幕出 現『這名43歲黃姓男子』時,畫面為仍保有前述置中白色 字體『黃姓男子43歲』(從37秒至40秒)。 (00分43秒~01分00秒)
畫面出現警察接受記者訪問畫面,右方有白色字體『保二 刑大偵一隊』、『隊長陳威旭』;48秒時則為警察在架上 取物,左上方白色字體『警方蒐證畫面』標示畫面來源; 51秒時畫面回到名牌包及手錶陳列畫面,白色字體『聲音 來源:記者vs .保二刑大偵一隊隊長陳威旭』;57秒時畫 面回到貼封條畫面,畫面中有1 男子背對鏡頭,頭部以馬 賽克處理。
聲音則有相搭配之字幕『(男聲:)現場查扣仿冒』、『 BURBERRY PRADA等商標商品』、『估計超過2 千件』、『 市值約新臺幣1 千萬元』、『(現場訪問女聲:)受害的 人數大概有多少』、『(男聲:)目前估計』、『他出貨 的人數大概超過上萬人』、『(旁白女聲:)警方依詐欺 及違反商標法』、『將黃姓男子移送法辦』。
(01分01秒~01 分08秒)
畫面切換至該名男子購物台節目畫面,左上方白色字體『 翻攝畫面』,該節目畫面本身左上方桃紅色字體『精明美 人節』,節目後方有掛著『BURBERRY』搭配手錶畫面,該 名男子手持上『僅限本檔』牌子後抽換為相同大小牌子, 其上文字為『全數售完』。
聲音則係新聞製播女聲旁白及字幕『東森和森森表示』、 『會先下架該商品』、『民眾可以透過購買紀錄』、『全 額退費』。
結束聲音『動新聞騙好大報導』。
結束畫面為『獨家爆料給蘋果』。」
⒋又上開翻拍自購物台節目中之該名男子即為原告,而於前述 23秒至26秒出現之男子聲音,亦為原告之聲音等情,此為原



告所自陳,並為被告所不否認,則由上開動新聞播送之1 分 多鐘畫面中,僅有翻拍上開購物台中由原告販售上開商品之 畫面及聲音,而別無購物台其他主持人或代言人之畫面,更 別無所謂該名「黃姓嫌犯」之聲音及畫面,且重覆出現原告 於購物台販售產品及特寫畫面多次,並且於出現原告之畫面 旁,均有由被告搭配製播「黃姓男子43歲」等字句,反覆將 黃姓男子文字搭配原告於上開銷售產品之畫面中,綜合上開 播出情形,客觀上即會認定系爭新聞報導係以「黃姓嫌犯」 作為播出畫面之主角,即自然認定原告即為該名「黃姓嫌犯 」,否則何以要一再重覆原告銷售商品之畫面,況系爭新聞 報導所報導之內容即與知名品牌之腕錶遭仿冒為主,而上開 畫面復為原告銷售知名品牌腕錶,且其文字復搭配有:「假 錶」、「誆…業績破億」、「字體歪斜」、「材質不佳」等 顯屬對商品負面評價之內容,則一般大眾自會將原告銷售商 品之畫面,與販售仿冒商品之嫌犯等作為聯結,自足以貶低 有販售此類商品之原告,其擔任代言人之社會地位及信用評 價至明。
⒌況原告就其名譽權及信用權因此實際受有損害等語,亦據其 提出前述其與廠商間電話Line之私訊翻拍影本為憑,其中有 「『君良~~因為新聞報導的關係~~下星期的檔次必須換人… 怎麼報導主嫌是你啊』、『你拉我,就代表我是主嫌…但是 我姓謝不是黃』」;「『早上接獲原廠來電,因原廠有看到 前兩天的蘋果新聞』、『所以取消拉掉我了嗎?』、『原廠 擔任品牌受到負面影響,希望我們能更換其他廠商代表』、 『是的,君良哥真的很抱嫌』、『有在極力跟廠商解釋』、 『但廠商對於蘋果的新聞印象太深』」;「君良哥,不好意 思,因為上週假貨新聞事件,公司怕影響產品形象,決定先 暫停合作,我們原來敲好的五檔購物台廠代通告取消,後續 有任何狀況再跟你說」;「君良~ 經過再三考慮,有關4/28 ,4/29,5/5 的三檔Live,決定還是要先換人,原因我想就 不用明說了,真的不好意思,抱歉了,後續的檔次,我們在 觀察,抱歉」等數則對話內容,並據證人即上開與原告私訊 對象己○○、甲○○、庚○○到庭證述該等私訊內容之真正 ,證人己○○、甲○○更當庭提出與上開內容相一致之私訊 對話,就相符日期部分顯難事後加以附合原告而成,而認該 等私訊內容應屬真正,而未能經證人證述之部分,因原告表 示其手機已未保留內容,惟由其提出之翻拍私訊對話,尚與 前述系爭新聞報導所可能導致原告代言形象致無法獲得廠商 給予代言機會之常情無悖,應認尚無臨訟杜撰之可能,自屬 可採。




㈢、被告雖抗辯系爭新聞報導之報紙內文已有說明黃姓嫌犯為: 原開設科技公司、辦公室在新北市中和、將中國購買仿冒品 接洽東森森森購物台供貨販售,還提供鑑賞期之43歲黃姓主 嫌等語,顯然並非指原告,且未提及原告姓名,一般不認識 原告之閱聽大眾不至於聯想到原告,而倘原即認識原告之人 ,亦知悉非指原告,原告名譽自無貶損等語,惟查,前述系 爭新聞報導無論係平面、網路或動新聞之編排及播出方式, 其均以擷取原告於購物台販售商品為其主要畫面,而原告於 購物台代言商品亦以其外表形象與商品之結合為主,而非以 其姓名或其他人別等文字特徵為名氣表徵,業如前述,顯然 閱聽大眾對其真實姓名為何較無認識,況且究竟係內文「黃 姓」有誤載,或係照片誤植,並非閱聽者所得知悉,或得輕 易辨識其真偽,且原告為63年次之男性,有原告提出之資料 在卷可按,其年齡即與報導所稱嫌犯之年紀相彷、性別相同 ,而該黃姓嫌犯亦顯非閱聽大眾知曉之知名人士,被告亦未 於相關新聞畫面中有放置該黃姓嫌犯照片,以為對照,一般 人要無由系爭新聞報導中知悉別有報導所指稱原告以外之人 ;而證人己○○證稱:「蘋果的新聞,有講謝先生(即原告 )是黃先生,他賣的是假錶,那時蘋果有刊登1 個新聞,說 有1 個手錶在購物台銷售…因為我們都認識戊○○,所以都 知道那個新聞不是真的,他搞錯人了…因為很多人都認為謝 先生就是黃先生,包括我的朋友也這麼認為,他以為謝先生 是會騙人的黃先生,因為在銷售商品時,品牌的信任感是很 重要的,所以會認為暫時還是不要讓謝先生比較好,如果看 到是大家誤認的黃先生在賣,對品牌會是個傷害」等語,而 證人甲○○亦證述:「因為當天有新聞事件,那檔對我們來 說也滿重要的,當天賣人蔘是高單價的東西,對我們滿重要 的一檔,我們也不想因為新聞被影響到業績…就是新聞上有 關於戊○○的新聞,類似賣假錶或假包包」、「基本上若請 他推薦我們的產品,怕新聞會影響到收視人的感覺。我不認 為戊○○有賣假錶,但新聞是這麼寫的」、「(問:新聞是 寫他嗎?)新聞沒有寫他,但有戊○○的畫面在上面」、「 (問:沒有寫他也會認為是他?)對,因為畫面一直播他」 等語,證人庚○○則證述:「因為蘋果日報的報導,說戊○ ○是黃姓主嫌,因為我們剛好有檔次要上,為了規避,沒辦 法只好退他通告,因為蘋果日報說他是主嫌」、「(問:上 面戊○○是否就是黃姓主嫌?)我知道他姓謝,不姓黃,我 有問他,我也覺得很妙」、「因為幫我們公司銷售商品,觀 眾也會在乎銷售商品的人的人格特質。報導是說他賣假東西 ,如果找他賣,當然會對我們公司的商品造成傷害」等語,



足見系爭新聞報導之方式,該畫面之刊登及播放方式確實造 成閱聽者以原告形象畫面與販賣仿冒品之不實形象作直接連 結、聯想,縱現實生活中認識原告之人,亦知系爭新聞報導 有誤刊畫面之可能,亦無法改易代言銷售商品之廠商及消費 者所在乎之品牌誠實信用之形象,是被告仍執前詞抗辯,洵 無可採。至被告以證人己○○手機中有開庭前與原告聯繫私 訊,其中有提及原告拜託己○○開庭要給予金錢等語,惟證 人己○○則證述因原告有說明這件訴訟,因為公司距離較遠 ,如果過來可以補貼我一些錢,我跟他說不用等語,然就前 開原有私訊內容已當庭提出比對屬實,係因被告質疑其真正 ,而證人己○○與原告僅係工作曾有往來,並無深厚交誼, 是原告請其出庭為證,復不知相關法令,而為前開私訊內容 ,並為證人己○○保留而當庭於勘驗手機時始發覺,然其證 述尚與其他廠商業務員證述遇有系爭新聞報導時之反應相似 ,業如前述,復經到庭隔離訊問,其前開行為雖有不當,認 尚難認其所述有何不可採之處,是被告以此質疑證人己○○ 證詞之憑信性,要屬無據。
㈣、又被告復抗辯因原告確非該名黃姓嫌犯,而係誤植,已於翌 日蘋果日報中予以更正致歉,對原告已無損害可言等語,惟 查,被告所提出之更正啟事,係刊登蘋果日報A7版右下方欄 位,並係以「《東森森森購物賣假錶萬人受害》一文,報導 中照片及內文將購物專家誤植為黃姓主嫌,謹此更正並向當 事人致歉」之文字為之,業如前述,且尚有另則更正啟事併 列,與系爭新聞報導在平面報紙上,係以該版面上半頁之3 分之2 以上之篇幅為報導相較,以一般閱聽大眾因生活忙碌 之閱聽習慣,除標題及照片較為醒目,該更正方式顯然不易 引起閱聽者之注意,且僅以上開二、三行文字帶過,並無搭 配照片畫面,而其文字中所稱「購物專家」所指為何人,已 無從由翌日之報紙對照而知悉,更未提出有以相應之電子報 或動新聞畫面再為更正或道歉,而證人己○○、甲○○、庚 ○○亦均證述沒有注意到蘋果有更正之報導內容等語,足見 被告稱業已因更正而無損害等語,顯無足採。至於被告提出 其他電子報(中時)有提及「蘋果日報張冠李戴、購物專家 戊○○喊採取法律途徑」等新聞內容(見卷第58頁),惟該 內容既係原告表示要向蘋果日報提告,而自行透過媒體所為 之公開說明,惟並無由被告承認其確為錯誤之內容,不過是 原告片面重申其名譽權受損害,並無以使其已受系爭新聞報 導特定而貶抑之形象因此獲得扭轉,且亦可由前開證人證述 並未看到更正之內容而恢復對原告之信心等語相符,且證人 己○○證述:「因為戊○○在手錶這塊專業能力很強,甚至



很多人看到他會請他講一些手錶的東西,他到現場會教你一 些手錶的知識。當然會想說事件過了一陣子,才想說再請戊 ○○回來幫我們賣賣看,因為已經配合那麼久了,想說1 個 月應該差不多了,但其實再請謝先生回來合作的結果就有差 滿多的,後來是試了2 次發現好像影響滿大的,所以就停止 合作到現在」等語,證人甲○○亦證述:「基本上如果我在 人選的話,盡量跟新聞沒有關係會比較好…(問:之後還有 再找過戊○○來代言嗎?)印象中好像就最多一檔,我不記 得,很少…基本上是我們董事長在上,但那次我們董事長沒 有空,其他人也都沒空,所以就找戊○○…好像那次賣的不 太好,之前賣滴雞精的銷售都不錯」等語,及證人庚○○亦 證述:「(問:你退他這次通告後,之後還有再找過他嗎? 為什麼?)沒有,因為想要讓事情淡化後看狀況再說…(問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是」、「(問:等到事件過後,若 有平衡報導說戊○○不是報導所述之人,你會再找戊○○嗎 ?)會」等語,足見無論是前開被告更正啟事或原告自行主 動透過媒體澄清說明被告不當等情,均不足以將被告前開錯 誤報導已造成原告名譽權及信用權損害之部分予以回復及彌 補,被告稱原告已無損害可言,實屬無據。
㈤、小結,依前揭說明,系爭新聞報導就原告節目畫面之播出、 編排方式,對原告於購物台中以商品專家代銷商品形象,已 有與仿冒、造假有所聯結,使其社會評價貶低及從事相關經 濟活動時,受到拒絕,而事後亦無足以回復之更正方式,是 原告主張系爭新聞報導造成其名譽權、信用權受有損害,而 提起本件請求,自屬有據。
六、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如何為當部分: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著有 明文。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 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 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 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亦可參照),而此於信用權 之斟酌情形亦適用之。
㈡、經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從事購物專家工作,擔任購物台廠 商代表、行銷企劃工作,月入約30萬元,名下有不動產、投 資等,103 年總收入為1 百多萬元、財產總額亦1 百多萬元 ,被告丁○○、丙○○、乙○○為受僱記者,新資平均約每



6 萬元,103 年名下財產總額各有數百至數千萬元不等,被 告蘋果日報公司則為我國知名及具相當市占率之媒體業者, 此為除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得調件 明細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告雖難認係故意所為,原告之 知名度亦尚屬於特定購物消費領域之範圍,其廣為周知之公 眾性有所限制,然系爭新聞報導因查證未詳實之情況下,刊 登以原告於購物台銷售非查獲仿冒物品之照片、畫面,於平 面媒體、電子報及動新聞就系爭新聞報導之版面編排、製播 方式,致消費者輕易將原告與仿冒商品作聯結,已嚴重造成 原告銷售名譽及信用貶抑之結果,而原告復長期以此為業, 且其所販售之商品由前開證人所述,均屬高單價之商品,對 於其於該行業名譽及信用之建立塑造尤甚於一般人,其受侵 害之程度非微,而被告雖立時察覺有誤,卻未以足以回復其 名譽之更正內容方式,事後亦未再作任何補救方式,對原告 損害回復及填補有限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應 以80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則猶認屬過高,而難准許。被 告就此雖聲請向各購物台詢問原告工作收入有無因此前後銳 減之具體情形,惟原告並非請求工作損失之財產上損害,且 證人己○○、甲○○、庚○○已分別證述有確有減少原告檔 期,及消費者、廠商對商品代言人之信用形象等語,應足以 認定客觀上原告信用所受之影響,並與社會常情無悖,業如 前述,縱查詢後無從由數字檔次為特別說明,亦非認其信用 即無受到影響,實認無再為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七、原告是否仍得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及其適當方法為何部分:㈠、按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又回復名譽之方法,性質上亦屬 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 譽之方法、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為適當之處分。且民法第19 5 條第1 項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須依實際加害之情形 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職業、被害之程度,以為酌定之標 準。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台上字第1818號判決、98年度台上 字第640 號判決見解可參。
㈡、經查,本件被告係以誤引原告於購物台銷售商品之畫面、照 片,搭配作為製作警方查獲仿冒商品之系爭新聞報導,致生 原告與仿冒嫌犯聯結之貶損原告名譽、信用之方式,並使閱 聽大眾透過平面媒體、電子媒體及動新聞而知悉,其事後之 道歉啟事未引起注意,而尚無從回復其名譽及信用等情,則 原告請求被告蘋果日報公司在其發行之蘋果日報紙本及電子 報網站上,以附件二所示之方式及內容,刊登附件一道歉聲 明,顯較醒目而足以引起閱聽者之檢視、注意,藉以回復原



告之名譽、信用之社會經濟上之評價,核屬回復原告名譽之 適當處分。惟原告並未說明系爭新聞報導有經其他報紙亦為 引用而為錯誤之刊載,及並非置於頭版,而本件判決主文及 事實理由亦屬法律論證,其文字敘述有相當份量,且判決本 屬公開,由被告重覆製作張貼,占相當內容,亦不符合一般 新聞閱讀習慣,似無特別之必要,尚難認屬回復原告名譽之 間為適當之方法,另就被告蘋果日報動新聞係以個別新聞事 件製播之動態畫面,如前述勘驗結果所示,且被告表示仍需 由前述電子報網站進入後再點選連結等語,顯然有別於傳統 電視等製播新聞係以同一頻道為連續節目之播出,則單以道 歉聲明文字稿方式播放一定時間之動新聞,與前述以電子報 網站刊登道歉內容,顯屬重覆,而無必要,是認由被告蘋果 日報公司以前揭方式刊登澄清聲明,應已足回復原告之名譽 ,故原告超過此部分之請求,自非必要,不應准許。八、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綜上所述,被告丁○○、丙○○、乙○○共同製 播系爭新聞報導時,因一時不察,造成有上開誤植原告畫面 之錯誤,而致原告遭誤認為販賣仿冒名牌手錶之人,而遭廠 商更換代言人,使其名譽及信用權受有損害,既如前述,依 法自應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而被告蘋果日報為被告丁○○ 、丙○○、乙○○之雇用人,依前所述,自亦應與被告丁○ ○、丙○○、乙○○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等連 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及以適當方式回復其名譽,即屬有據 。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丁○○ 、丙○○、乙○○及蘋果日報連帶給付8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5 月16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2 至3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依附件二所示之方式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請求金錢給付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 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部 分,本院認無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損害之情形,不應准許原 告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予以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抗辯及所用之攻擊、防 禦方法,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件一:
┌────────────────────────────┐
│ 道歉聲明 │
│道歉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丁○○、丙○○、│
│ 乙○○ │
│道歉人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十九日出刊之蘋果日報中(含電子報│
│及動新聞),未經查證下,誤指購物專家戊○○為在東森購物台│
│販賣仿冒BURBERRY經典格紋腕錶之「黃姓嫌犯」,其不實報導嚴│
│重貶損戊○○購物專家之公信形象,侵害戊○○名譽甚鉅,道歉│
│人等謹向購物專家戊○○申致歉意,並鄭重聲明上開報導消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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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