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高文帥
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心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