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32號
SLDV,104,補,1132,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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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高文帥 
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心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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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