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31號
SLDV,104,補,1131,201511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尚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泉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紋即振德消防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佰壹拾捌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
陸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
尚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