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13號
SLDV,104,補,1113,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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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羅英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信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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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