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羅英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信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