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金禾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采節目製作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陸拾貳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陸仟捌佰
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參佰
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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