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周方慰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洪淑惠
王信瀚
陳貴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