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348號
SLDV,104,監宣,348,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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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侯智君 
相 對 人 侯復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 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 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侯復興係住在新北市 ○○區○○路000 巷0 弄00號,僅目前在臺北榮民總醫院住 院治療中,有聲請人所提之戶口名簿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 證明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監護宣告 事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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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