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4年度,18號
SLDV,104,消債清,18,20151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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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債 務 人 林旻萱即林詩音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陳報聚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項第 5 款資遺,公司有無支付資遺費及其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
2.陳報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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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