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
債 務 人 洪鳳玉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於調解聲請時曾提出聲請前二年支付債務人父 親及子女喻○○之扶養費各3,000 元、5,000 元,本次聲 請更生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聲請前二年未列該筆費用之緣由 及其證明文件。
3.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 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7.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 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 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管理 費),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8.除債務人於聲請狀所附板信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 灣銀行外,如有其他金融機構及證券存摺,應提出債務人 其他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 年 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說明板信商業銀行100 年以後是否無交易明細?並說明精 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於100 年以後匯款帳戶並提出 該帳戶封面及102 年1 月起迄今之存簿內頁。 10.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
11.說明債務人所提臺灣土地銀行存簿內數筆代繳貸款之緣由 並提出證明文件。
12.說明債務人所提臺灣土地銀行存簿內104 年1 月30日放款 聯轉由何人匯入10萬元並說明匯款緣由及提出證明文件。 13.說明債務人所提臺灣土地銀行存簿內匯款予樹林現金10萬 元之緣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14.說明債務人於調解聲請時所附郵局存簿內不定期匯款予吳 金燕、陳瑞期、金永滕之緣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15.說明債務人於調解聲請時所附郵局存簿內定期匯款予洪有 禮1 萬元、5 千元之緣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16.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 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17.提出104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單據。
18.提出104 年7 月迄今之電話費繳費單據並說明每月支付電 話費1000元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
19.提出每月支付交通費1500元之交通工具並說明如何計算每
月支付1500元之計算式。
20.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4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794元(包含食衣住 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 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 出金額19,533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 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 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 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