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00號
抗 告 人 真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抗 告 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代 理 人 蔡堅倫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高永杰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
8 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4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再抗告者亦同。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 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真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真旺公司)、和 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旺公司)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業分別於同年月30日 、26日送達抗告人真旺公司、和旺公司,有卷附送達證書二 紙可憑。惟抗告人均逾期迄未繳納抗告費,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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