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金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忠
聲 請 人 穩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育
聲 請 人 瀚能機電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雯
相 對 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違約金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 6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 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4年度司聲字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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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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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裁判費用 │ 32,878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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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32,87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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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32,878×3/10=9,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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