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83號
債 權 人 黃泓升即泰乙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 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因債務人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業已命令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 補陳上述該公司解散後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 106年7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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