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僅提出法 院所核發之扣押移轉命令及寄予債務人之存證信函,尚未釋 明(一)蘇佩玲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各項報酬之金額,並提出 勞保投保資料;及(二)債權人因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475 號扣押移轉命令,自民國106年6月起至同年7月止,已取得 蘇佩玲對債務人債權金額若干?併依前開金額更正本件請求 金額及利息(依民法第203條規定,以年息5%計算)。是經本 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該裁定已於 民國106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 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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