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91號
SLDV,104,司拍,391,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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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真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年3月18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即債務人勝裕營造工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勝裕營造﹚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9,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4 年3 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104 年3 月19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勝裕營造於104 年3 月18日向聲請人共計借用8,874 萬300 元,約定清償日 為104 年10月19日及104 年10月25日,並簽發本票兩紙為證 。詎第三人勝裕營造屆期未全部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二紙等件為證 。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勝裕 營造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 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 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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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