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291號
SLDV,104,司拍,291,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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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恩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芳 
債 務 人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福榮 
法定代理人 賴建名 
兼法定代理人初沛頤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故抵押債權 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 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時運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2 月1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 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及其他一切 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1,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經登記在案。
三、債務人時運國際有限公司分別於101 年2 月14日及102 年2 月4 日向聲請人借用美金44萬元、美金90萬元,合計美金13 4 萬元,惟僅清償部份本息後,即未依約繳款。依聲請人與 債務人所簽訂之綜合授信約定書之違約情事及處理條款第1 條第1 項及第7 項規定,債務人時運國際有限公司已喪失期 限之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並已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對債務人時運國際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在案(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2311 號及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2310 號支付命令)。又債務人時運 國際有限公司雖已於102 年12月4 日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 予相對人,惟聲請人之抵押權具有追及性,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行美金外幣貸款利率查 詢電腦畫面、綜合授信約定書、支付命令聲請狀、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2311 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2 年度司促字第22310 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帳務資 料等影本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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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典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