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
債 務 人 溫啟勝即溫昌昌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 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自陳駕駛計程車為業,確有營業所 得之固定收入等情,業據債務人陳報營業相關收支單據、營 業油費支出發票(見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93 號,下稱 聲請更生卷第98至101 頁)附卷足憑,堪認屬實。再觀諸債 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72 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6,143 元,還款期限 為6 年,總清償金額為442,296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受清償比例6.49%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 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駕駛計程車之營業 所得外,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保單5份,計算至104年3 月5日之保單解約金合計91,420 元 ,此有國泰人壽104 年3 月11日國壽字第000000000 號函( 見聲請更生卷第116至126頁)存卷可考。債務人願提供相當 於上開保單解約價值九成之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 期至 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1,143元,合計82,296 元,以增加更生 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 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1,036,800 元,扣除必要支出914,40 0元後,餘額為122,400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受償總額442,296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 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以駕駛計程車為業,平均每月營業所得約30,000元, 業據債務人提出營業收支明細在卷為憑(見聲請更生卷第98
至101 頁)。佐諸交通部編印102 年度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 報告,北部地區計程車駕駛人平均每月營業總收入43,147元 ,扣除平均每月營業支出22,230元,餘額為20,917元,債務 人所陳營業餘額30,000元尚高於前揭調查報告之平均值,應 堪採信。
㈢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其所列每月必要支出25,000元 ,扣除未成年子女溫○○(91年4 月生)、溫○○(95年5 月生)扶養費12,000元及非消費性之勞保費支出1,100 元, 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1,900元,尚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布 臺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794元,是債務 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 名未成年子女溫○○、溫 ○○扶養費為12,000元,平均每名子女扶養費約6,000 元, 尚低於前述臺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半數 ,亦屬合理。
㈣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 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 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債務人之還款能力應以債務 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實際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本院 審酌債務人將其每月營業所得30,000元,扣除自己及應受扶 養人必要生活支出25,000元後,剩餘之5,000 元全數用於履 行更生方案還款,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為求增 加還款,願將相當於現存保單解約價值九成之金額,每期增 加提撥1,143 元至更生方案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 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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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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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143 元。債權人分配金│
│ 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6,810,709 元。 │
│4.清償總金額:442,296元。 │
│5.總清償比例: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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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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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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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67,419 │ 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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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05,934│ 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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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8,580 │ 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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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39,990│ 1,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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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37,551 │ 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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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203,517 │ 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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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22,891 │ 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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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652,039 │ 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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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42,788 │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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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6,810,709 │ 6,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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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
│ 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
│ 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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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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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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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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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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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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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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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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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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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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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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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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