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千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祐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于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壹佰貳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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