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錢錢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福全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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