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253號
SLDV,104,司促,17253,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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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錢錢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福全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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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錢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