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251號
SLDV,104,司促,17251,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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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豪軒
代 理 人 林駿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朝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小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捌萬伍仟柒佰陸拾
  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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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