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199號
SLDV,104,司促,17199,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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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亞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叁
  角捌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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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