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109號
SLDV,104,司促,17109,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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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博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叁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
  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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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