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099號
SLDV,104,司促,17099,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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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地合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鎮川
代 理 人 陳美玲律師
代 理 人 王雅 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米洛克創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幼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拾貳
  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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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洛克創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地合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