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地合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鎮川
代 理 人 陳美玲律師
代 理 人 王雅 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米洛克創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幼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拾貳
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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