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910號
SLDV,104,司促,16910,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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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瑀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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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