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瑀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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