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阮昱森即阮宏郎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法藏山極樂寺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協議書影本,立協議書之雙方當事人為相對人及第三人艾祥 雲,艾祥雲係以自己名義簽訂該協議書,並未代表永逢集團 簽訂。且該協議書內容亦僅有提供相對人所興建之蓮花塔位 3,000 個分配予永逢集團投資人之義務,並無金錢給付之約 定。是該書證無法釋明永逢集團與相對人間存有本件債權債 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