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佳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麗敏
前列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吳俊達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豐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韻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壹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佳緯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壹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敏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壹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